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3民初2057号
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