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827执保83号
天全县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天全县某有限公司申请限额1,607,996.00元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网络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以1,607,996.00元的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16,518.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