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22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国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金军江。
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显田。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22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7,73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国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7,731.50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凌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丹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