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勘察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5506号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勘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二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二申请人。
被申请人: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勘察分公司与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新视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