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凤城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凤城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丹东市圣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凤城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书面表示同意将本案发回重审,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凤城市爱阳镇潘家西沟煤矿矿区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再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对此,上诉人没有异议。鉴于本案二审出现了新情况,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案涉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重审时应对合同效力一并进行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1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