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85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发,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7994587T。

法定代表人:徐静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林建设有限公司、**发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