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066号之一
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临海工业园翠城道临海厂房A栋第五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PHA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25C、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398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4000004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06元,合计5284元(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回),由原告广东艾默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