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亚洲铝业工业城模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1C5M6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萌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25C、2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3985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7.4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