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16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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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