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554号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许州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郝巧娟。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人民路269号电业局家属院6号楼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