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与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4202号 原告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