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4202号
原告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