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809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鲁1092民初7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古寨西路25号306室房产。现案件已审理完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古寨西路25号306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