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4民初3461号
原告: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与被告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2.环宇公司退回东升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35,340元;3.环宇公司支付违约金35,34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东升公司向环宇公司购买一套降解材料反应釜设备。东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35,340元预付款。但环宇公司所生产的设备虽经多次调试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性能指标。环宇公司认可其现有的技术能力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同意退货退款。但经东升公司多次催讨,环宇公司至今未退还预付款,也不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引发诉讼。
环宇公司辩称,2016年10月10日环宇公司曾发函同意退货,但此后应东升公司要求继续整改。2016年12月3日,东升公司工作人员至现场验收合格,目前设备已经达到合同要求,可以交货。故不同意东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
东升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设备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环宇公司先后于2016年9月2日、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降解材料反应釜验收及需整改内容的函件2份、东升公司2016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退款及支付违约金的函》及寄送凭证、2014年1月22日《律师函》等证据。经当庭质证,环宇公司对2016年10月10日环宇公司出具的函件有异议,认为函件的内容和***的签字捺印是真实的,但环宇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环宇公司对2016年10月10日函件的内容及***的签字捺印予以认可,故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对东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环宇公司围绕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12月3日真空保压实验视频、2017年3月25日抽真实实验视频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东升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环宇公司方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述技术能力有限、达不到合同要求,可以印证东升公司所述设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事实;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视频未经公证,拍摄时间和地点不明,不能达到环宇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1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2、3采纳东升公司的质证意见,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4日,东升公司(买方)与环宇公司(卖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降解材料反应釜,价税合计117,800元;合同生效后买方在7日内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卖方发货前,买方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后7日内支付总货款的3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合格报告后10日内,支付总货款的30%;质量保证金10%,调试验收合格后自双方签署合格报告之日起365日后支付;卖方严格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GSH-5L饱和树脂实验装置技术协议》《供货清单》制造;设备制造工艺必须符合本合同和/或附件中的技术要求,如果没有明确技术要求的,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无上述二种标准,则应符合卖方企业标准;买方收货验收时如发现设备主要部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则买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退货或换货;合同生效后卖方收到预付款后35日内卖方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且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款项后10日内,卖方负责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址;买方按合同第三条及和/或所有附件内容进行验收;设备安装由卖方免费安装调试;卖方延迟交货,每超期1日,按货款总价的1%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从本合同总货款中扣除,若超过10日交货,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承担货款总价30%的违约金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卖方未能按时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卖方无条件额外按月息2%向买方支付未还款的利息;如果设备的质量及性能不达标,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5日内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或在20日内重新交付新的设备,重新调试,同时卖方承担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如设备再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买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货时所产生的设备拆除费、运输费等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书面退货通知后7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款项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卖方需承担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卖方还需承担给买方造成的其它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基础的损失、电力配套工程损失,如卖方未能按时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卖方无条件额外按月息2%向买方支付未还款的利息;等等。
合同签订后,东升公司向环宇公司支付预付款35,340元。
2016年9月2日,环宇公司出具关于降解材料反应釜验收及需整改内容的函件,列明了2016年7月22日验收情况及9月2日复验情况,并承诺:以上未整改完成的项目,在9月13日之前完成,达到系统要求。如真空度指标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货。2016年10月10日,环宇公司再次向东升公司发函,针对当日复验情况,提出意见:以上未整改完成的项目,在本公司现有条件与能力下,只能达到现有指标,无法达到系统要求。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货。
此后,东升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邵某与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中多次就设备的后续处理进行沟通,东升公司工作人员曾于2016年12月2日到环宇公司查验设备,但未形成书面材料。2016年12月3日,***应李某某的要求上传了保压实验的视频和图片。
2016年12月27日,东升公司向环宇公司出具《关于退款及支付违约金的函》,内容为因环宇公司对设备进行多次重新调试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且环宇公司认可现有技术能力无法使设备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性能指标、同意退货退款,要求环宇公司在收到公函后7日内退回预付货款35,340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退货违约金35,340元。2017年1月22日,东升公司委托律师向环宇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上述款项并告知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环宇公司收到上述两份函件后均未给予答复。东升公司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东升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设备的质量及性能不达标应视为环宇公司违约,再次调试仍不达标的,环宇公司除退货退款外,还应承担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根据环宇公司2016年9月2日、10月10日出具的两份函件的内容,在2016年10月10日东升公司即有权要求环宇公司退货退款并主张违约责任。环宇公司辩称此后经整改设备已经达到合同标准并经东升公司验收通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根据合同关于延迟交货的相关约定东升公司亦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此外,环宇公司在设备已经达标的情况下,既未向东升公司发出《货物备妥通知》或任何书面通知,在收到东升公司的《关于退款及支付违约金的函》及《律师函》后也未给予回复,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环宇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东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环宇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东升公司对其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未予举证,故合同约定按货款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过高,本院采纳环宇公司的答辩意见,酌情调整为以预付款35,34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款35,340元;
三、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35,34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威海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