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2222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0093205456。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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