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多伦县鑫汇源建筑材料销售部;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4551号 原告:多伦县某某某建筑材料销售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经营者:刘某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多伦县某某某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某建筑材料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多伦县某某某建筑材料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