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向某某,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588号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因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47元,减半收取计183.74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