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03民初124号
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新建路44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7XLWH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3幢7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051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斜石坝村6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9********。
被告:***,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玉兔路66号4栋1单元20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
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4.00元,由原告广安运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