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2024)内0222民初72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包头满都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125354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青山区呼德木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MA0N51NA6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218号电力综合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系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包头满都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包头满都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蒙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