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7幢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侵权行为地在灌云县,本案应由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海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属于实体裁判,不能因原告起诉被告就确定管辖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直相,保证公正审理,上诉人认为侵权地管辖最为合适,也不损害被上诉人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26号2单元601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