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4民初72号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822号、**路138号中大银泰城4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3MA2GMPYW1D。 经营者:***,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安庄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243717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7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XF2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9元,依法减半收取3899.5元,财产保全费2686元,合计6585.5元,由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