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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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4民初72号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822号、**路138号中大银泰城4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3MA2GMPYW1D。
经营者:***,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安庄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243717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7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XF2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9元,依法减半收取3899.5元,财产保全费2686元,合计6585.5元,由原告杭州市下城区祥瑞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