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004号
原告:扬中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二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7幢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星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A429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中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星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