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4807某某与某某、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480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平、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窦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