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5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期l号交易中心35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03月0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439号航天溪湖苑l栋201-2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华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峥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