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1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司法调解确认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诉前调确7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74256.22元,负担执行费70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及不动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工业用地(永国用(2015)第60016号),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
二、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采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亚通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