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2376号
原告:北京振环恒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行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048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雪姣。
被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702-704。
法定代表人:何怀峰。
原告北京振环恒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振环恒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振环恒通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振环恒通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