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固士(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固士(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15866号
原告: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董各庄村董白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4096640C。
法定代表人:周礼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Q091X8。
法定代表人:詹韬,经理。
原告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固士(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田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