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板桥镇康宁村华宇瑞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作出(2018)川01执213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账号:22×××32内的银行存款限额428000元,作出的(2018)川01执2135号执行裁定,将上述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48272.7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执行费3624.08元已上交国库,剩余余款244648.71元已划至申请人账户。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83351.2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