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8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住所地绵竹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应在(2020)川0683执24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