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8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住所地绵竹市。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应在(2020)川0683执24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金泉酒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