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民终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0903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对上诉人某甲公司提起上诉后又逾期未预交受理费的行为,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