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2912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中智润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2层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78275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智润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润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智润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智润邦公司按照2016年年终奖标准支付2017年年终奖52000元;2.中智润邦公司按照2016年年终奖标准支付2018年4个月零26天奖金21076元;3.中智润邦公司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外地户口一次性申领相关规定,为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申领,并将申领的失业保险金19785元支付给我。事实与理由:我于2011年4月27日入职中智润邦公司,担任工程经理职务,月工资8750元。2018年4月27日,中智润邦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中智润邦公司未支付我2017年年度奖金,也未支付我2018年近5个月的奖金(中智润邦公司是以工资+奖金方式支付员工待遇)。中智润邦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单方面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中智润邦公司有义务协助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申领。
被告中智润邦公司辩称,***要求我公司支付年终奖无依据。我公司没有关于年终奖的制度。***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保密工资构成,同时***工资表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公司也从未向***发放过年终奖。故***要求我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依据;***无权向我公司主张年终奖。我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出具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询问***的续签意向,***选择不同意续签原劳动合同并签字,随后双方进入劳动合同终止程序。虽我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疏忽大意,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名称错写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其内容并无差异,不影响协议内容的生效和执行。该协议第三条双方明确约定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不拖欠任何***应得的劳动报酬,该协议上有***的签字,并加盖了我公司公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权利义务无失衡之处,是合法有效的。我公司将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基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无任何事由再行向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的条款列在了协议尾部签字处上方,足以引起***对相关条款内容的注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及含义,应受其签名确认的协议的约束。此外,协议约定了我公司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免责(指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第三条),且我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综上,我公司认为***无权要求我公司在此情形下支付年终奖;***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中智润邦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亚邦伟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
***于2011年4月27日入职中智润邦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4月27日9:00时起至2014年4月26日18:00时终止;***试用期满后,中智润邦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其中保密工资标准为每月200元。2014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终止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6日***(乙方)与中智润邦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起解除,自该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任何一方不再享有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无需履行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但是,劳动合同中注明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仍有效的条款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三、甲方已足额支付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项其他类津贴、补贴或福利待遇),不拖欠任何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四、甲方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给予乙方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250元。甲方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给予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8750元。上述两款所涉款项,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薪资发放日向乙方发放(即2018年6月10日);六、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需于2018年4月26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甲方为乙方工资结算以实际结算为准;八、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对于劳动合同期内对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双方均再无任何异议和主张(但是,劳动合同中注明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仍有效的条款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九、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乙方无任何事由再行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
2018年7月2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中智润邦公司按照2016年年终奖标准支付2017年年终奖52000元:2.中智润邦公司按照2016年年终奖标准支付2018年4个月零26天奖金21076元。3.中智润邦公司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外地户口一次性申领相关规定,为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申领,并将申领的失业保险金19785元支付给我。在顺义仲裁委庭审中,***放弃了第三项申请请求。顺义仲裁委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421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针对上述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签订过程,***称:我签协议是因为当时中智润邦公司不同意对我进行n+1的补偿,n+1的补偿多于年终奖金,我不签这个协议就拿不到n+1的补偿,所以我是被迫签的。中智润邦公司和我说我合同到期了,不跟我续签了,说给我两个月的工资,我印象中有n+1的补偿,我就跟中智润邦公司要求,中智润邦公司不同意,我说年终奖也没给我,我极力要求给我n+1的补偿,中智润邦公司说给我n+1可以,但是年终奖就不给我了。我没办法,就签了协议。
诉讼中,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存在争议。***提交了一份轨道集团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用以证明系中智润邦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审批表显示各部门意见是不续签。***称该审批表是中智润邦公司OA系统的一个流程,系其在签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以后、申请仲裁以前从OA系统上打印的。中智润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员工离职后没有权限登陆OA系统。中智润邦公司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用以证明2018年4月26日***表示不续签合同。***经质证称离职前没见过该意见书,其与中智润邦公司合同2018年4月才到期,落款处打印字体签发日期是2017年6月1日,落款处“***”及“2018年4月6日”等手写字体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中智润邦公司认可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未填写“2018年4月6日”,“2018年4月6日”为其工作人员在仲裁之后补写。中智润邦公司称如***对其签字不予认可,可申请鉴定,***表示不申请鉴定。
针对其主张的年终奖,***提交了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以证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其转账支付2016年年终奖52000元。中智润邦公司对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系基于***提交的发票向***转账。中智润邦公司并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金额为50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及日期为2017年8月4日金额为2000元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予以证明。***经质证否认上述发票及票据为其向中智润邦公司提交,否认上述发票及票据与奖金的关联性。***还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年终奖的存在:1.铁路通信维护案例集;2.2015年、2017年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服务部招聘信息;3.2018年10月18日无领导技术交流微信群聊天记录;4.2018年7月至11月与***、***、***微信聊天记录及与***的电话录音。其中,铁路通信维护案例集序言中注明:智讯天成(中智润邦公司)负责其中华为通信设备建设施工项目。无领导技术交流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称:同志们,奖金发票可以贴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询问:***你去年的年终奖发了没?***回答:没有。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询问:伟哥,智讯的奖金跟你谈了吗?与***电话录音显示,***询问:你们那年终奖给你沟通了吗,***回答:沟通了,***沟通的。***称中智润邦公司是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下面的一个技术服务部门。中智润邦公司经质证称中智润邦公司与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同属于CIC集团。***确实与***有过微信聊天及通话,但对***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已离职,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中智润邦公司提交了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工资表用以证明***无年终奖。工资表显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及保密工资。***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入职后每年都收到了年终奖。数额不固定,逐年上涨。奖金数额由公司领导私下和个人沟通,个人签字确认是否同意年终奖数额,每年年终奖一般是在第二年8月以后发,有时候会提前。发放年终奖就是依据领导对员工的考核,有没有标准其不知道。***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中智润邦公司提交了石家庄欣承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成立,***系公司股东之一,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中智润邦公司用以证明***已经从业了,不属于失业人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与其和中智润邦公司之间的年终奖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无关。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轨道集团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打印件、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与中智润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已足额支付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项其他类津贴、补贴或福利待遇),不拖欠任何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对于劳动合同期内对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双方均再无任何异议和主张;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乙方无任何事由再行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从***陈述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签订过程看,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对中智润邦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等的劳动报酬以及无任何事由再行向中智润邦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进行确认,故在此情况下,***再行要求中智润邦公司支付年终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其为被迫签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