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益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1857号 原告:***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5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04178.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4333.27元(暂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后续延期付款违约金继续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以上合计4758512.2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平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渭武土建第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PYH-2019-QLJX003的《桥梁外观检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承建的渭武高速公路土建第十合同段桥梁路段范围内八步***等桥梁外观检修工作,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桥面裂缝注胶修补、桥面裂缝封闭修补、桥***水混凝土修饰、桥梁外观模板拆除等。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定西市岷县。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开始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5日竣工,2020年12月31日正式通车投入使用。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部分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桥梁外观检修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依法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区,被告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依法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注明签订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彬霞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