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11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911556,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H1NX78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40501836308000000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4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