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H1NX78X(1-1)。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任林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陕0524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陕05民终69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陕0524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5元,减半收取55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占武
人民陪审员 夏创民
人民陪审员 李秋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