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3041号之二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任林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