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1民初193号
原告: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二巷13号3幢3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林宪,总经理。
被告:卢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原告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