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3043号
申请执行人:**四,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蕾,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
被执行人:林凯彬,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74区布心二村C1栋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YQ09B。
法定代表人:蔡楚鹏。
申请执行人**四与被执行人林凯彬、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4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合计116822.7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被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431.72元(追缴);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申请执行人确认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确认被执行人林凯彬向其私下迳付116822.76元,自愿放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案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终止执行。另关于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承诺书》,确认被执行人已经私下迳付给申请执行人,故其承诺不再向法院申请办理退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已迳付申请执行人,其承诺不再办理退费,故本院不再追缴,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4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141.9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