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三门峡运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03民初3820号 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陕州大道(黄金冶炼厂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星山电站一楼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某乙公司、中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二被告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原告三门峡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