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91民初1904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 第三人:河南省某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与翠竹街交叉口公园道1号公园茂7号楼4单元1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KHUG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新能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某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份,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故请求判令解散被告某某新能源公司。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郑州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资成立了某某新能源公司。原告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某乙公司持有49%的股权。2019年12月9日,某乙公司退出,某甲公司成为新股东,持有某某新能源公司的49%的股权。某某新能源公司自成立以来,股东之间长期出现严重的分歧、离散、对抗,已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期间原告试图通过转让股权解决目前矛盾,但均无法解决公司僵局。 某某新能源公司辩称,同意某丙公司。 某甲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新能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成立,营业期限2015年12月31日至2045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额为306万元,出资比例为51%;第三人某甲公司出资额为294万元,出资比例为49%。 被告某某新能源公司章程中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主要显示以下内容:1、公司依法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明确了股东行使的具体职权。2、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己召集和主持。4、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公司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其他证据不足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本院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某丙公司诉讼案件形式要件及判决是否某丙公司实体审查标准的四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持有某某新能源公司51%的股权,根据某某新能源公司章程规定,其有权召开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通过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外事项的决议,能正常行使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股东权利,且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某甲公司庭后提交的意见,某某新能源公司现仍经营有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新能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故原告请求解散某某新能源公司,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裁判生效时间】一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上诉期满次日本判决生效。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康法官:0371-606061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