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鹤壁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6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黄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集团)、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淇县黄洞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洞乡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4)豫06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1986年夏天,柳林村和尚滩自然村对二十多块宜林荒山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对村民一次性永久发包,***取得了村西沟头顶冲绝壁下一块20亩荒山的永久经营权,种植了果树等经济林,并已经开始收益。农村协议上永久经营虽表达不够具体,但不难看出双方意思最起码是长期承包经营,最低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70年经营权,甚至更长。2017年10月8日,柳林村委会出具证明仍然认可***的承包效力和继续经营权,该证明虽认定为有效证据,但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却故意疏漏,以“***未提交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不明,亦未举出在荒山树木被乱石覆盖后,其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二、黄洞乡政府当时说先期的部分树木毁损赔款,之后还要按标准补齐差额,哄骗***签收先期毁损树木赔款,即便有先期对毁损树木部分赔偿存在,也只是对树木的赔偿。由于施工造成20亩荒山被大量碎石覆盖,继续经营受困,应该由施工方清理现场、恢复地貌原状。三、施工方与黄洞乡政府签定补偿协议,***作为具体荒山承包经营人,并没有参与赔偿协议的签订,虽补偿协议内容包括碎石清理费用,但***没有见到碎石清理费,至今也无人清理,施工方应清理碎石、恢复地貌原状。恳请支持***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某某计院辩称,***上诉与某某计院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某某集团辩称,本案案涉工程是由某乙公司进行施工,江苏某某集团不是侵权人,对***承包土地上的石块没有义务进行清理。2015年9月14日、11月30日江苏某某集团已经与黄洞乡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也已经收到补偿款。***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未提供荒山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确认所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及该土地上的树木状况,一审以其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完全是按照江苏某某集团指定进行的施工。***向一审提交的柳林村委会证明只能证明其在1986年取得案涉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柳林村既未与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进行约定,政府也未向其颁发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因此,不能证明其之前承包的荒山被乱石覆盖后其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并且黄洞乡政府已对其被损坏的林木进行了赔偿。其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不应支持。
黄洞乡政府辩称,***请求的是恢复原状,黄洞乡政府不是适格主体,不是侵权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某某计院、江苏某某集团、某乙公司、黄洞乡政府限期清除覆盖在***承包的山林里的石头,恢复山林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淇县黄洞乡柳林村和尚滩自然村于1986年对该自然村所属的部分荒山对外发包,***取得该村西沟头顶冲部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
2014年11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某计院签订了《中融淇县凤泉山电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将该项目发包给总承包人某某计院,工程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建筑及安装工程、进升压站道路、场内道路、进场道路、对占用农用道路的改建、临时施工用地及补偿、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程等工作。2015年1月28日,某某计院与江苏某某集团签订了《中融淇县凤泉山风电场48MW项目场内道路、风机平台及风机基础施工合同》。2015年9月14日、11月30日江苏某某集团与黄洞乡政府签订了《淇县凤泉山风电场道路工程压覆荒山坡地补偿协议》两份,约定中融淇县凤泉山风电场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道路、吊装平台爆破开挖施工局部滚石毁坏了黄洞乡境内的部分荒山坡地和林木,一次性向黄洞乡政府支付补偿金,用于工程道路及平台植被恢复补偿和工程道路、**乡境内的部分荒山、坡地和林木的补偿。2015年9月1日,江苏某某集团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淇县凤泉山风电场”项目中的“鹤壁风电(50Mwp)道路工程”分包给了某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承包的荒山坡地被乱石覆盖,荒山坡地上的各种树木被损毁共计72棵,经黄洞乡政府给付其树木赔偿款2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柳林村委会证明可证实其在1986年取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黄洞乡政府对***被损坏的树木进行了赔偿。***未提交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不明,亦未举出在荒山树木被乱石覆盖后其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证据,因此对***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19**年取得淇县柳林村和尚滩自然村西沟头顶冲部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承包经营的具体期限,不能证明在2015年9月份之后在案涉荒山被乱石覆盖后其仍享有对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其要求清除案涉荒山覆盖的乱石,恢复案涉荒山原状的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