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祁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祁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995号之二 原告: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聚集区创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9247935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祁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产业集聚区二号路中垣环保生态科技产业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CQ00EP6G。 负责人:***。 原告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祁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畅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安徽畅材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