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1029号
原告:和静县北山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回族,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和静县北山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和静县北山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静县北山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