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520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