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520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颍上县永利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