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福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21执35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民路盈田工业园12号14非成套集体宿舍103室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福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人民路与汇泉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福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83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福临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51540元,本院依法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际执行到位1509926元,其中交纳执行费18915元、诉讼费7904元,反诉受理费222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380887元。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福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221执35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