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21民初4357号之一
原告:临泉县保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临港物流园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LNXT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兴泉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X1W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泉县保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泉县保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保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保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