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21民初13167号
原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兴泉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X1W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第三人:***,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建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8000元及违约金17400元(违约金按代付款58000元的30%计算),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代付款58000元计算,利息按照LPR计算,从202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被告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从原告处承包临路公馆B区住宅室内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并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其中的铺砖工程包给第三人,完工后,被告与第三人进行结算,并于2022年2月18日向第三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欠第三人铺砖余款98000元。因被告未还款,经协商,由原告于2022年7月6日代被告先行向第三人代付20000元,后因被告未按期向第三人支付第二期58000元款项,第三人将本案原、被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本案原告代本案被告向第三人支付58000元代偿款,该生效判决载明本案原告代支付款项后,可向本案被告进行追偿,且案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部分第9.6.2款约定:“因该工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被告)承担,如甲方(原告)承担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及履行,乙方不履行的,甲方履行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并可要求乙方从甲方履行之日起,按甲方履行数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023年6月26日,原告按(2022)皖1221民初6529号生效判决向第三人履行了代偿58000元的义务,所以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并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答辩,亦未到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原告鸿泰建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将临庐公馆B区住宅室内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交给被告***承包,并约定“所有损失、仲裁、纠纷处理等结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受,如裁决或纠纷处理结果甲方承担责任的,均由乙方予以承担及履行,乙方不履行的,甲方履行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并可要求乙方从甲方履行之日起,按照甲方履行数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甲方,同时,甲方起诉乙方进行上述追偿和赔偿损失的,其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鉴定、拍卖、诉讼、送达、执行、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后被告***雇请第三人***铺装地砖,并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临庐公馆铺砖余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因被告***未支付铺砖款,原告鸿泰建设公司与第三人***于2022年7月3日达成代支付计划。因鸿泰建设公司没有按照代支付计划履行第二次支付,2023年5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与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皖122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判决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8000元。鸿泰建设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履行该判决,向***支付第二期代偿款58000元。现原告以诉中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工人付出劳动后,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被告***为完成所承包工程雇佣第三人***铺装地砖,完工后虽与其进行了结算,但却拖欠工资98000元未支付。按照《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作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告,在先行清偿所欠第二期工人工资58000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应从履行之日,即2023年6月26日,以58000元为基数,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55%计算。被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开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号:×××65(打款请备注案号)
附1:
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2: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财产、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动产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或判决交付义务的动产以及有财产价值的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提供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办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建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附3:
告知事项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对本院裁判文书如有疑问,可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问题向该案承办人:***电话:0558-640****申请判后答疑。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