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21民初4522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原、被告在庭前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