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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伟超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21民初4522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原、被告在庭前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