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4民初861号
原告:王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负责人:胡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分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罗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罗某的起诉,原告王某对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的诉讼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