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5728号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2949705C,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3514113,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园金狮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