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3民初37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剑门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00元,减半收取计11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