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7392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吕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吴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吴某、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